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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譯英文著作出版時算抄襲嗎?未經過授權或者未注明原作者的情況下,當做自己的作品使用。即使語言不通,照搬外文文章或書籍的內容,經翻譯后進行核對,仍可被認定為抄襲,而如果已經是授權了,得到了版權,再翻譯出版是不算抄襲的。

著作出版時很容易產生著作權糾紛,作者要了解自己創作書稿過程中是否涉嫌抄襲,除了翻譯外,在這里羅列了幾種常見的抄襲類型:
1、直接抄襲,即直接復制粘貼他人原創作品當中的內容。此種抄襲方式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,在實務當中較為容易判定,且一經判定便無可爭議。若是復制粘貼的是他人已發表作品的獨創性核心觀點、著名詞句等,即使在全文當中的占比非常少,也有極大可能會被認定為抄襲。
2、改寫抄襲:即通過改變一些詞句用語或前后順序,對他人的原創作品進行相應修改,轉移至自己的作品當中。此種方式并未改變原創作品的主要內容、主體結構,僅是通過修改形容方式、前后順序來掩蓋自己的抄襲行為,實務當中,此種抄襲方式最為常見。
3、合作抄襲:即將多人共同完成的作品或者他人發表過的文章,當做自己的獨立作品使用。此種方式侵害了其他共同創作人的著作權,實務中,采取上述方式的作者往往沒有意識到此種行為屬于抄襲。
此外構成抄襲的必要條件如下:
第一、文章具有獨創性,沒有獨創性的文章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通過簡單的刪減、收集或編排所創作的文章,不具備獨創性;
第二、原文章發布的時間在先;
第三、可以推定被控侵權文章作者創作時能夠接觸到原文章;
第四、被控侵權文章作者未經權利人許可;
第五、剔除作品中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(比如思想、公知領域等),然后對剩余的內容的形式進行獨創性比較,確定構成實質性相似(所謂實質性相似,既包括侵權作品和權利作品之間的語句表達相似,也包括故事脈絡、故事情節、人物設置和人物關系等方面的相似);
第六、控方是被抄襲文章的實際權利人。
由此可見,著作出版時抄襲行為很多,并且這種行為既不道德又不合法,無論是否被認定為抄襲都會對個人和社會都有著較大的負面影響。翻譯英文著作出版一定要先獲得授權,再出版,否則很容易有抄襲的嫌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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